Article 22

Amended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以及原材料库房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支票、发票、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封存、扣押违法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

对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及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封存、扣押时间不得超过20日。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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