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对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收渔塘的,比照邻近耕地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林地、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比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征收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