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开垦国有荒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依法、适度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坚持以水定地、节水增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妥善处理农林牧业生产关系,实行农林牧业结合经营,依法保障原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