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院(所、站)、 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人服务站、老年人 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和网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各类 老年学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老年社会服务活动中,应当执行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老年福利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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