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Chapter 3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Article 18Repealed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单位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工作,保证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住 房、医疗、保健、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各项待遇,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取消。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救济金和其他待遇应当 保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无故拖欠,不 得克扣或挪作他用。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