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公证员违反本条例,具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