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26Repealed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违反本条例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可以分别情况 作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三)责成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四)责成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五)依法罢免或者建议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六)建议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