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土 地使用者擅自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的,或者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 擅自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 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