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村提留和乡统筹主要按农牧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对 种植业,在区分土 地质量和不同作物经济收入基础上,按承包耕地面积或劳动力计提;对牧业,可按草场承包 面积或牲畜最高饲养量计提。

经营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的,应当向其居住地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其提取比例可以高于 当地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比例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个人上一年纯收入的3%。具 体提取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