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禁止实施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的;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 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的;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的;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

(六)只收费不服务的;

(七)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者形式收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