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五)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七)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信息;

(八)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九)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其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

(十一)举报投诉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

(十二)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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