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变更和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依法治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
(六)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