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途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途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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