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时,应当由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作出决议。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未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而蓄意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追回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