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市城市更新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土地开发等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