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任期的经济活动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股权调整方案;

(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九)选举或者罢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根据绩效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对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至十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