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Chapter 4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Article 39In force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集体股代表,其成员由公司所在地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协商后委派,或者经社区党委推荐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公司所在地社区党委书记或者公司所在地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所在地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立。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