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公司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并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集体股的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合作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股东的股份。
募集股是指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员工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