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董事会应当自村民会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村民会议通过的公司筹备组所作的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五)验资证明;

(六)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姓名、住所以及身份和资格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募集股份的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