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党组织的职权以及参加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

(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种类、股份分配和管理办法、各类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六)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具体条件;

(七)股份流转的限制和可以转让股份的转让范围、转让办法以及公司收购股份办法;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股东代表的产生、任期、权利和义务(限于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的公司);

(十)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一)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任期;

(十二)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任期;

(十三)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十四)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以及监事任期;

(十五)利润分配办法;

(十六)财务、会计制度;

(十七)章程的修改;

(十八)解散与清算;

(十九)通知和公告方式;

(二十)订立章程的日期。

公司章程应当就党组织单设一章,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明确党务工作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党费管理和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明确党组织讨论研究公司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

公司章程应当把股东名册作为附件。

公司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章程向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