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公示城乡规划,或者编制、修改城乡规划后未经批准即行实施的;

(二)未依法公布应当公布的规划审批事项的;

(三)未依法组织制定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导则、编制农村住房建筑设计通用设计图册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批准更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