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片区负责制和日常巡查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劝阻,并于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供水、供电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
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等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