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流程公开机制,公开申请人名单、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导则要求,选用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特色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册,采取集体集中建房与村民个人自建住房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集体集中建房。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的中心村集中。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