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户因住房困难确有建房必要,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农村住宅用地的,可采取集中安置、产权置换、异地迁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村级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采用统规统建、多户联建、集中联片等多种方式进行异地迁建。

(一)实际居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最低标准的;

(二)原有住房或者宅基地被实际占用,未实施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

(三)原有住房属于危房或者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者处在易发自然灾害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异地迁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