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二)利用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清淤疏浚等活动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

(三)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水闸、泵站等水工程以及护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工程监测、通讯照明、监控设备等附属设施;

(四)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域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影响河道功能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外,并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损害市容环境的行为。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范围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