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在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规定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涉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自治州特别重大的事项,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