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行政、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检)测资源,应用大数据平台,建立资源共用、数据共享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检)测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对列入水源地名录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开展常规指标检测不少于一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