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江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松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实施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及配套保护规划。
松江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及配套保护规划做好本区域内松江流域保护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出境断面。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江流域水资源、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松江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村寨、社区将松江流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松江流域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