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初步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划区工作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