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包含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承担供水职能的水源纳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