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