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