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统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互助担保协同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增强金融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其中,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