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不得组织、举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