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内容、人数、地点、授课人员等情况报送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寺观教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