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相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