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改进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