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包装纸(袋、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将室内及其门前垃圾扫入公共区域;

(五)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的非经营性行为;

(七)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八)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淤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