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