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城市内严格控制大型落地户外广告的设置,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和外立面的;

(三)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的;

(四)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汽车车身外表的;

(五)依附于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六)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七)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居民正常生活、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