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结构;
(二)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外部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五)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六)临街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影响市容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