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禁止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五)旅游景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公墓等公共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重点消防安全工矿企业;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军事设施保护区域;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高层建筑住宅小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