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提供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式样,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经营单位弃置的烟花爆竹。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