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苗、彝、仡佬、壮、汉等民族语言;

(二)娶嫁、待客、祭祀等传统礼仪;

(三)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等;

(四)跳坡节、火把节、尝新节、三月三、袍汤节、十二生肖圩场等传统民俗;

(五)传统体育、游艺、杂技;

(六)传统民居(构筑物)、服饰、饮食、器皿、用具等;

(七)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方法;

(八)传统技艺;

(九)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场所和村寨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