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村(社区),可以申报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苗、彝、仡佬、壮、汉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的;

(二)具有苗、彝、仡佬、壮、汉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定期组织民族民间文化活动的;

(三)保存有苗、彝、仡佬、壮、汉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

(四)其他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与申报、批准与实施、建设与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