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海湿地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编制和实施黄海湿地保护规划的;

(三)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处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的;

(五)对严重污染湿地行为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