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黄海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湿地临时占用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与湿地保护级别相对应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湿地临时占用的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因抗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