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