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