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